第(2/3)页 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本案的两审法院却依然坚定不移的支持劳动者从用工之日而不是满一个月之次日起开始计算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实在令人费解! 换句话说,这不符合法律规定!不知道该地区的法院是不是统一都这么计算,至少从我们律所承办的豫省案件来说,头一次见到这么计算的。”王川道。 “王律师,我打断下。如果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继续留用的,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二倍工资?”孙星问道。 “这个有点复杂,各地的执法口径不太一样。关于未续签劳动合同后的二倍工资,有的地方认为仍应给予一个月的宽限期,最长还是十一个月;有的地方则认为不应该给宽限期,最长十二个月。要看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地!”王川道。 “好的,我没问题了。您继续!”孙星点头道。 “再次,关于倒签或者补签劳动合同,公司是否应该支付二倍工资的问题。 如果公司在一开始用工时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是在几个月后甚至更长时间以后与劳动者签了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的落款日期是签字当日,这种签订方式为“补签劳动合同”。 如果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的落款日期是实际用工之日(即入职当天),这种签约则为“倒签劳动合同”。 “补签劳动合同”与“倒签劳动合同”主要区别在于签订劳动合同的落款日期是否与实际用工日期一致。 本案的实际用工之日为二零一四年一月四日,二零一四年六月三日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上写的劳动合同期限为自二零一四年一月四日起至二零一六年一月三日止,落款日期为二零一四年一月四日,构成“倒签劳动合同”;如果落款日期为二零一四年六月三日,则为“补签劳动合同”。”王川道。 “王律师,倒签和补签对本案的结果有影响吗?”司徒婷不解的问道。 “嗯,就本案来说没有什么区别,但是如果在劳动仲裁的时效内,就不一样了。 第(2/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