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页 现在这笔借贷涉及三方,债权人贵司、债务人房地产公司和担保人集团公司。根据法律规定,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要求债务人在担保人承担的担保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也就是说集团公司如果以物抵债,那么集团公司承担完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房地产公司追偿。 贵司这个项目有些特殊,担保人集团公司用它的子公司(债务人)的全部股权以物抵债,清偿债务,贵司作为债权人拿到房地产公司后,债务清偿完毕。 但是交易完毕后,集团公司有可能会调回头来向房地产公司要求偿还债务!”王川道。 “可是集团公司已经将债务人房地产公司抵债了,他还有权再要求房地产公司还款吗?这关系有点乱!”小彭总不解道。 “这么说吧,法院支不支持对方的要求是一回事,对方会不会起诉给贵司的项目捣乱又是另一回事。 不管集团公司有没有权利要求房地产公司还款,如果他们起诉,将房地产公司的银行账户查封了,拖上一年半载的,房地产开发必将受到影响,到时候就算法院不支持他们的诉讼请求,贵司也耗不起啊! 而且很有可能对方会利用这一点,逼迫贵司付出一定的代价。”王川想了下道。 “这种案子法院会立案吗?”小彭总问道。 “立案应该没有什么问题,毕竟立案庭的法官只是形式审查,不是实质性审查,人心隔肚皮做事两不知,不得不防啊!这案子的管辖地在哪?”王川问道。 “我们用的冀省石市的银行做的委托贷款,诉讼管辖地在银行所在地,这是银行的委托贷款制式合同约定好的。我们觉得距离也不远就没修改。”小彭总道。 “嗯,对方是本地公司,管辖法院又是本地法院,对方的主场,案件外的风险还是有的!”王川道。 “您的建议是?”小彭总问道。 第(2/3)页